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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森林防火命令-beat·365

发布时间: 2024-11-30 416 次浏览
本文摘要: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一、2013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4月20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2013年全省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高火险期。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发布如下命令:一、2013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4月20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2013年全省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30日,其中10月1日至31日为高火险期。二、全面落实森林防火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坚持七长负责制和行政领导问责制,落实领导分片包保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到地块。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三、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密排查森林火灾隐患。

各有关责任单位要组织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巡护,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进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各自然保护区、森林旅游区等单位要根据需要实行区域禁火。

清明、五一和十一等重点时段要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全程安全监护。武警森林部队和森林公安队伍要组织人员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逻和检查力度,及时排查各类火险隐患,避免森林火灾的发生。

四、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要全面落实森林火险预警响应机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与当地气象部门定期对火险形势进行会商,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火险预警信息。

各乡(镇)、林场等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森林火险预警响应预案,科学采取预防措施,严格落实区域联防和十户联防等制度。五、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管制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经常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基层组织要严格管理森林防火区农事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对在林区内上坟烧纸和野外吸烟者,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从重给予经济处罚;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和防火安全基本知识的普及,强化典型案例的教育作用。各级林业公、检、法机关要依法高效查处、审理森林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和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等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全力做好扑火准备。加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经费,备足物资,经常组织培训和演练,确保队伍和设备设施保持临战状态。遇有火情,要严格按应急预案快速出动、重兵扑救、迅速控制。

严禁动用未经训练人员直接扑火,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坚决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八、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实行应急联防联动机制。

遇有紧急火情,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九、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和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值班值宿和领导带班制度。

各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反馈卫星热点,准确上报火情。对有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擅离岗位等行为的工作人员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本命令由各基层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村民基层组织负责人向公众宣读,并广为宣传。

特此命令。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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